(信宜新聞網(wǎng)/訊)信宜人曹某為還錢和債主一起實施搶劫。近日,信宜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搶劫案進行了公開宣判,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2000元;被告人梁某永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
曹某今年39歲,梁某永今年26歲,均家住信宜城區(qū)。曹某因欠梁某永的債務(wù),無力償還。梁某永提議,不如兩人一起去搶錢,搶到錢就可以抵債,面對如此荒唐的建議,急于求成的曹某竟然同意了。于是,兩人于2014年7月24日23時許,駕駛一輛助力車,尾隨被害人李某(女)的小轎車,跟蹤至該市東堤路的李某的住房附近。因梁某永認識李某,就下車在鄰近的祝君好藥店門口等待,以便接應(yīng)。曹某在李某下車往其家門口走去之時,就迅速沖上前,去搶李某手中的棕色手提包。但李某緊抓不放,并呼叫搶劫,曹某便用手中的電擊器電擊了幾下李某,隨即搶走其手提包(內(nèi)有一個金手鐲、一張面值1000元的港幣、其本人的身份證、駕駛證、小車行駛證、三張銀行卡、現(xiàn)金12800元、一部白色iphone5手機)后逃跑,負責接應(yīng)的梁某永駕駛助力車搭載曹某逃逸到該市高城水庫的涼亭進行分贓。事后,曹某和梁某永又去到該市鎮(zhèn)隆鎮(zhèn)舊街圩尾的金屬買賣加工店,將被搶到的金手鐲打造成兩枚男裝戒指,每人一枚。經(jīng)信宜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,李某被搶的的金手鐲價值2375元;被搶的iphone5手機價值3137元。
去年8月,曹某和梁某永分別被警方抓獲,檢察機關(guān)以二人犯搶劫罪,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訴。日前,信宜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審理,根據(jù)兩被告的犯罪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,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,判處曹某有期徒刑3年,處罰金2000元;判處梁某永有期徒刑1年3個月,處罰金2000元。